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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2013-09-20 22:55   审核人:

根据《长春大学学生手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1。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学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对于不履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2.学生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学校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经校医院认可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3.无论是事假还是病假,必须由学生本人亲自请假,不允许其他学生或学生干部代请。  

4.如遇到极特殊或紧急事情,可先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辅导员老师请假,辅导员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课堂,但事后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补添请假条。对于不履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5.请假学生在请假时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请假条存根栏内班级、姓名、事由和凭据栏内的班级、姓名、事由、本人联系方式及请假期限。请假条必须有学办得老师亲笔签字和盖有学办的公章方能生效。请假人需将带有老师签名和盖有学办的公章的请假条(凭据)交给班级学委,以备任课教师查看。  

6.请假期满后,请假人要持请假条(凭据)到学办销假,由请假人如实填写请假条(存根)一栏当中的实际期限和学时数,经学办的老师核实请假具体日期和学时后签字,交班级学委存档备查。不履行销假手续者视为旷课。  

7.每名学生每学期请事假原则上不超过3天,每学时综合测评时扣0.5分;病假经学办认定后,综合测评时不扣分。  

8.生病学生到医院看病时,除非班级有同学突然生病住院,家长不在身边,班委会可指定1-2人陪护,其他情况不允许同学耽误上课时间陪同看病。  

9.重大节假日前后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同学,必须请家长向辅导员老师请假。  

10.请假期限超过3天(不包括3天)以上的必须由家长向辅导员请假,辅导员同意签字后报请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批准。  

11.请假条由班级学委统一收管,销假后由班级统一存档,至少保存半年以上,以备学办随时抽查和期末德育测评。  

12.各班级学委要严格考勤,每节课考勤记录须有任课教师签字认定。  

13.各班级学委必须准确掌握班级学生出勤情况,发现学生有一天未出勤且未请假者必须及时向学办老师汇报,并尽可能了解其去向和原因;各班级学委必须在每周五下午3:00时到学办汇报班级本周出勤情况。  

14.特别提醒各班级学委要将学院统一召集的全院学生大会、年级大会、班会列入考勤之中,每次以2学时记载。考勤情况记入德育测评之中。  

15.如果发现有学生请假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行为,严格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处理。  

16.请假电话:徐俊山85250342  

程如冰85250337  

魏 伟85250337  

17.本办法由计算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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