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工作,完善科研管理体系,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任教师是指参与院部绩效二次分配的教师;科研项目是指长春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由学校专任教师主持和参加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可以折合为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教学工作量。以教师所在院部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为基本单位,根据项目级别和到账经费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折合。每个项目只折合一次。
第四条 到账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或30万元及以上的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比例1和1/2折合为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整体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到账经费不足100万元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或不足30万元的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项目级别和到账经费折合教学工作量,具体如下: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办等项目),按照比例1/2和1/3折合。
(二)到账经费达5万元及以上的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或到账经费达1万元及以上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国家各部委、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等项目),按照比例1/3和1/4折合。
(三)对于其他各级各类项目,依据到账经费按下表中对应比例折合:
到账经费数 (单位:万) |
自然科学类 |
50~100 |
31~49 |
15~30 |
人文社科类 |
15~30 |
7~14 |
3~6 |
科研项目折合教学工作量比例 |
项目组负责人 |
1/3 |
1/4 |
1/5 |
项目组其他成员整体 |
1/4 |
1/5 |
1/6 |
第六条 项目组其他成员折合的整体教学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成员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和为项目所做出的贡献进行分配。
第七条 同时承担多个科研项目的教师,其项目折合的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如累加工作量总和超出所在院部平均教学工作量,则按平均教学工作量记。
第八条 学校将院部全部折合教学工作量累加,依此确定学校给予院部的折合教学工作量补贴。院部折合教学工作量补贴(单位元)为:(院部折合教学工作量/院部平均教学工作量)*12*1300。
该补贴与院部超业绩绩效一并拨付到院部,并由院部统筹发放。
第九条 院部发放教师课时费时,需将教师折合教学工作量和实际教学工作量之和作为总教学工作量,并按照院部课时费标准发放。
第十条 因项目延期或逾期未结题者,学校扣回教师个人折合教学工作量所对应的课时费(简称折合课时费)的50%;项目若被撤销,则扣回全部折合课时费。
第十一条 教师折合课时费从立项的第二年开始发放。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春大学科研项目折合教学工作量申请表》一式四份,报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和教师所在院部各1份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