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校发〔2017〕147号
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排课及调课、停课
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长春大学排课及调课、停课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已经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大学排课及调课、停课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长春大学
2017年7月4日
(共印50份)
长春大学排课及调课、停课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2006年8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为严格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排课管理办法
(一)稳定和维护教学秩序是全体师生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师与学生应共同遵守课程表与教学进程安排表的教学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随意更改。
(二)依据专业课程特点和院部教学资源配备,相关学院的专业课程表由本学院负责编制;学校公共基础课和其它学院课程表的编制由教务处负责。编制课程表应依据培养方案,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同一门课程或同一任课教师课程安排必须间隔合理,同一班级的每日授课时数和课程类型应科学编排,每名教师本科生的日授课时数原则上不能超过6学时。教学进程安排表的编制由各院(部)负责。
(三)每学期执行的课程表及教学进程安排表,均应于前一学期末制定完成。新学期开学前全校师生可登陆确认
(四)课程表采用综合教学管理系统自动编制,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可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经院(部)主管领导签批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调课、停课管理办法
(一)课程表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缩减授课学时,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也不得以其他理由变相停课。对未经院(部)和教务处批准,擅自调、停课者或调、停课未办及未补办手续者,一律视为教学事故,并按照《长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二次修订)》进行处理。
(二)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调、停课,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教务处和全校师生;全国性的统考产生的调、停课,由承办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下发调、停课通知。
(三)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任课教师填写《长春大学调、停课申请单》,写明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上课地点等。调课必须提出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补课时间,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教师所在院(部)和学校教学督导组将对补课情况予以检查,对不按时补课的教师将按无故缺课处理。
2.提供相关证明(必须写明详细原因)。因病调课应出具医疗证明;因事调课应出具会议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因遇到突发事件需要调课的必须在上课前,由教师所在院(部)通知教务处,并在事后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同时附上事件情况说明。无证明材料的调课一律不予批准。
3.各院(部)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课次数。必须调课的,任课教师应填写《长春大学调、停课申请单》,由系(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院(部)办公室指定专人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里提交教师调、停课申请,并将打印签字后的《长春大学调、停课申请单》在上课前报教务处审批,任课教师负责在上课之前通知学生。申请单应打印一式三份,教务处存两份(教务科和教学质量管理科各一份),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办公室存一份。原则上每学期任课教师零散调课次数不得超过5次。
4.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达10学时不能按时上课者,所在院(部)应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填写《长春大学代课申请单》报教务处审批。
三、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理论、实验、实践课程。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大学排课及调课、停课管理办法(修订)》(长大教字【2006】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