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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2017-07-04 09:48  

长大校发〔2017〕142号

长春大学关于印发《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已经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长春大学

                            2017年7月4日

长春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印发

(共印50份)

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2005年7月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9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17年5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为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期满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体检,适宜在校学习,且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参加高考或研究生入学考试。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缴纳有关学习费用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两年。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经批准后可予以延长,延长修业年限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

第九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以在学校进行学历注册前申请延长在校修业年限,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为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学院保存。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请病、事假3天以内(含3天),由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批准;请假超过2周者,由学院报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第十二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技能训练、政治学习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除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联合认定的合理事由外,缺课时间达到课程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按“0”分记,标注为“无资格”,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初的补考。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定期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不能进行体育活动时,可以向体育教研部申请免于强运动学习、免修或者免于体质测试,并经体育教研部及教务处审批。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或缺考处理。

第十五条 私自离校连续两周(包括出国留学未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或请假超过批准假期两周不返校者,由学院上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已注册的学生在本科培养方案的指导下,每学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要求选课,取得修读课程的资格,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在开课两周以内,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门课程修读,应按规定办理退课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的修读及考核。已注册的学生选课后,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及培养方案规定必须参加的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具体考核方式按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查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总成绩核定实行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及格即取得相应学分;素质教育课、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各类实习实训、军事技能训练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及格即取得相应学分。学生毕业后考核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选修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后即可进行。课程成绩应根据平时的作业、提问、测验、考勤、课堂表现、实验和期末考核等环节综合评定。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不含实验环节的,一般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含实验环节的,其实验课成绩占总成绩的10%,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70%;经教务处批准进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可以依据改革方案调整成绩构成比例,但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低于50%。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上(含55分)者,该门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若卷面成绩在55分以下者,该门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再计入平时成绩;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按平时成绩占20%,其他两次考核分别占4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二十条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试。对于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本门课程考试资格(即“无资格”),课程成绩按“0”分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按“无效”记,并在成绩库中注明“舞弊”,取消补考资格。学生考试旷考,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并在成绩库中注明“缺考”,取消补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

学生课程成绩和成绩绩点对应关系

成绩标准

成绩种类

课程成绩

成绩绩点

期末或

重修成绩

90-100

4.0

85-89.9

3.5

80-84.9

3.0

75-79.9

2.8

70-74.9

2.5

65-69.9

2.3

62-64.9

2.0

60-61.9

1.8

0-59.9

0.0

补考成绩

60

1.8

0-59.9

0.0

五级

分制

期末或

重修成绩

4.0

3.0

2.5

及格

2.0

不及格

0.0

补考成绩

及格

1.8

不及格

0.0

二级

分制

期末或

重修成绩

通过

3.0

不通过

0.0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国家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内地少数民族高中班学生和高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答卷的学生,教务处将根据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学生名单,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其进行标注。任课教师依据授课班级名册中学生姓名后面所标注的符号“”,对其予以认定。

(一)上述学生除体育课外的其他考试课成绩以45分作为期末总成绩和补考成绩的及格线,即卷面成绩在45分~59分之间(含45分和59分)时,任课教师以60分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卷面成绩不到45分或超过59分的按实际成绩录入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也可以按照《长春大学关于针对部分少数民族学生、部分外国留学生进行课程考核方式改革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申请考核方式改革,此类学生,不再适用上款的规定

(三)上述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以上并满足学士学位授予其他条件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其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补考成绩的复议申请时限为该课程补考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周内。课程成绩复议申请由开课院部负责受理,复核后,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于一周内报送教务处审批。复核结果由开课院部负责通知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除外):

(一)无故旷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实验课缺做实验学时超过计划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总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

第六章 免修、重修、免听、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六条 对于自学能力较强,以前各学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0(含3.0)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尚未修读的部分专业课程但需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课程免修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两周内填写“长春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课程免修的学生需在课程期末考试两周前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课程考试(与修读该课程的学生一同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和考试)。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课程免修成功,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库中注明“免修”;否则,课程免修失败,成绩不予记载。该门课程随下一学年的重修课程修读。

第二十八条 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实验课、实践课或包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军事理论课等不能申请免修。对于参军复员的学生,可以按照《长春大学关于在校大学生服役后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的要求,申请免修军事理论教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大学体育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免修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于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必须进行重修,重修须完成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在规定的课程选修范围内选修其他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合格必须重做。

第三十一条 由于重修课程安排与正常课程冲突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该课程重修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该门重修课程,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学习任务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免听重修课须在课程开课前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院(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必须随堂修读的重修课程,不允许通过免听取得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校教务处审核后生效(考查课和重修课不能申请缓考)。

第三十四条 课程重修、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按考核成绩的实际分数和学分记载。

第三十五条 免修、重修、免听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经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应申请休学。学生因伤、病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出国留学,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学期间内可以申请休学创业,但必须提交创业企划书,要有成熟的创业方案和相关创业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经学院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备案,方可办理相应休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学习预警、退学警告、退学、退学试读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未能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习预警,学习预警每学期初进行一次;按培养方案要求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每学年进行一次。受退学警告的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作退学处理:

(一)第二次达到退学警告条件且未自愿申请退学试读的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第二次达到退学警告条件的,学生也可自愿申请退学试读,试读期间无学籍,退学试读可选择在原专业原班级进行,或选择降级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学生没有学籍,按照跟读班级教学计划学习。试读期满、同时试读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方可解除试读并恢复学籍,试读期间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取消试读资格,立即做退学处理。学生试读期间必须按照所在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期间不可办理休学,不得享受奖学金、贷学金和各种补贴。学生试读期间,若因考试违纪、作弊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取消试读资格,立即做退学处理。试读生恢复学籍后,如果再次达到退学警告条件,直接做退学处理。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提出,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通知书由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电话告知(保留通话录音)方式送达或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院须形成文字材料说明送达过程,并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留存。有关材料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要报考同等学历层次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办理。

(二)对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

(三)学年中途退学的学生,按剩余月份退还学费、宿费及有关费用,当月的费用不予退还。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确有实际困难,无法在原专业正常学习的;

(二)学校依据社会人才需求状况,经学生本人同意,对专业进行调整的;

(三)大学一年级学习结束后,成绩优异且符合《长春大学本科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

(四)退役后复学且符合《长春大学关于在校大学生服役后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的。因服役期间受伤等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安排。

(五)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和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调整到限定专业。

1.限定专业是指,在每学年开学初,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本年度文科类和文理兼招类专业中,各选出第一志愿录取率和报到率都较低的一到两个专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作为供学生申请调整的待选专业。学生可根据个人意愿在限定专业中选择一个专业进行调整。

2.高考文科考生可选择到文科类或文理兼招类限定专业学习,高考理科考生可选择到文理兼招类限定专业学习。

3.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可以调整专业:按特殊政策招生的学生(包括美术学院、音乐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特殊教育学院除特殊教育专业外其他各专业的学生);专科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提交专业调整申请时间为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开学初、学籍处理结束之后。

5.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调整专业一次,调整专业后,按照调整后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且在修读到调整专业前所在年级之前,不允许参评奖学金。

6.调整到限定专业的学生,须到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到更低年级学习。原专业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符合调入专业培养方案对应课程要求的情况下,经接收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承认其学分。调整专业的学生不允许参加优秀学生转专业。

7.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过处分的学生,不可申请调整专业。

8.调整到限定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受到的各类处分在新专业的学籍处理中仍予以保留。

9.达到退学警告条件的学生可选择编入同专业低一年级学习,或按照学校规定申请调整到限定专业学习。选择调整到限定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从一年级开始学习。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不允许转专业:

(一)专项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转专业(限2014年前录取学生);

(二)定向生、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三)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到普通类专业;

(四)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到非外语类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有关教学环节学分,在原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学分可计入总学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统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对转学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在原单位坚持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相应的各类有效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并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费及其他费用,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期满时,尚未达到毕业标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并通过重修方式完成尚未修满的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在毕业生资格审查前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当年的十月份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返校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因毕业设计(论文)评定成绩不合格而结业,在结业当年十月份返校补考前完成补做,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8年,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满一年及其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肄业离校的学生,不能申请参加返校学习。

第六十二条 学生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二)结业学生通过参加当年返校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后换发毕业证书,且满足《长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于一年内授予其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不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结果若有异议,可向长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六十六条 专科学生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及《长春大学专科学生学籍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长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长大教字[2009]54号)同时废止。

原《长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长大教字[200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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