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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 行)
2013-09-20 23:12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校社团管理条例》、《吉林省共青团社团管理条例》和《长春大学社团联合会管理条例(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经济学院团委批准成立的,由计算机学院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经济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院社团联合会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的。

第四条:为便于社团管理,学院成立了计算机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由院团委直接领导,协助院团委做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贯彻“一体两翼”精神,服务广大团员青年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二章 社团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条件:

1.凡承认计算机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并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的我校在籍学生,均有权申报。  

2.社团在申请时应有一定的会员基础。  

3.申请担任会长者必须通过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考核评定。  

4.申请内容涉及反动内容及不健康的不予申请。  

5.申请内容涉及危险行为或有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不予申请。  

6.申请内容同现有社团活动内容雷同或相近的,不予申请。  

第七条:申报程序:

1.申请人需在申请前做好详细的校内调查,基本掌握对所申请社团有兴趣的同学的人数(调查时除非特殊允许,否则不可采用张贴海报和发送传单的样式)。  

2.申请材料包括:协会成立申请书(明确写有人数基础),会长申请书,所申请社团的章程(草案),以及内容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分二份上交。  

3.起草所申报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4)组织机构;(5)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6)章程的修改程序;(7)活动内容;(8)活动方式;(9)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4.由社团发起人到社团联合会领取《长春大学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长春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申请人简历表》、《长春大学学生社团组织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5.申请递交社团联合会,由社联审查后,报院团委审批,经审批后,由社团联合会宣布成立,并任命会长。  

( 附:由于申报程序严格,请申请人提前准备好材料。同一社团可由多人申请,审批部门将本着公平竞争,能者优先的原则,尽快给予答复。)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的任免和更换

1.社团负责人任期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院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2.社团负责人满一年后按《长春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会长产生办法》执行。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第九条:凡申请成立的社团的所有材料由院团委备案。

第三章 会费收缴

十条: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允许学生社团联合会所属的各社团收缴会费。

第十一条:会费的收缴应在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或自愿的基础上方可收缴。

第十二条:会费收缴标准:各学生社团组织每学期收缴一次会费;会费的20%上缴社团联合会,其余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上交的会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出具收据,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有社团联合会印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各社团会费的使用情况每学期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如有疑议,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派2人以上专门检查并予以答复。学生社团联合会所用费用每学期向院团委汇报一次,同时向各社团会长公布,各社团会长如有疑义,可向院团委反映。

( 附: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处置。学生社团因某种原因解散后其财产归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第四章 社团注册


第十五条: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一年内均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

第十六条:每年集中注册的时间为每学年的上半学期开学第二个星期。

第十七条:社团从登记成立或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申请注册者,该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活动。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要从实际出发,从青年学生的成才需求出发。应立足本社团的性质和宗旨,坚持小型多样、活泼生动、节俭实效和有利于青年学生提高素质的原则,社团活动的基本定位应该是团学活动的补充和延伸,应与团学活动相互映衬,相得益彰,实现校园文化活动普及与提高的有机结合。第二十条:各类社团开展活动前必须填写活动审批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院团委审批同意,方可开展活动。

二十一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发行报纸、刊物等宣传材料。

第六章 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在籍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一批校级优秀学生社团。学校每年的优秀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长春大学优秀社团评比条例》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院团委讨论后,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规定时间不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 

5.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6.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二十四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社团解散程序

第二十五条:自动解散:社团存在运转资金困难,或其他理由无法继续,上报社联批准并进行会费清算后可宣布自行解散;强行解散:严重违反社联的各项规定,屡教不改,社联有权强行予以解散,同时其他同学可重新申请成立此社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计算机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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