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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实施细则(试行)
2015-10-11 20:0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更好地帮助我校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难关,有效降低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个人面临困难情景而无法解决时,意识、情感和行为方面出现的功能失调和心理失衡。心理危机干预是对处于心理失衡状态的个体进行简短而有效的帮助,使他们渡过心理危机,恢复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水平。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将遵循以下步骤:心理危机发生前:宣传教育、全面排查;心理危机发生时:准确识别、及时汇报、科学评估、重点关注、有效疏导或转介、信息备案;心理危机发生后:跟踪干预、安抚教育、个别辅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工作处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员。其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五条 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是学校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1.面向全校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2.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辅导与咨询;3.为辅导员和相关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技能的培训;4.对新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档案,对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5.定期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及时备案,并给予重点关注,对存在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6.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及时转介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已康复的学生进行跟踪干预和支持。  

第六条 各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由心理辅导员负责,主要职责有:1.组织各类院级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2.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积极帮助学生消除心理困惑;3.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和辅导;4.对心理危机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按照危机干预程序快速反应、妥善处理;5.配合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班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由班级心理委员负责,主要职责有:1.组织各类班级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2.广泛联系同学,关心同学,通过多种方式与同学交流思想、沟通情感,及时了解同学的心理变化,帮助同学缓解心理困扰;3.认真做好班级心理危机排查工作,一旦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的情况,及时上报;4.认真完成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心理危机的预防体系

第八条 心理危机的预防教育。学校将通过网络宣传、课堂教学、专题讲座、主题班会、团体活动等多种形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积极心理品质,增强心理适应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降低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  

第九条 心理危机的预警体系。  

1.预警对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预警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失恋、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3)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4)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学生;  

(5)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6)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8)家庭经济贫困、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9)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10)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1)由于身边同学出现个人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等情绪困扰的学生;  

(12)毕业生中就业困难、考研失败及各种原因无法正常毕业的学生;  

(13)一年级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二、三年级多门功课不及格的学生;  

(14)过度迷恋网络(含网络成瘾)的学生;  

(15)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对近期发出过如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危机评估和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念头的学生;  

(2)不明原因地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祝福、述说告别话语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的学生,如特别烦躁、焦虑或恐惧,易情感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饮食睡眠严重受到影响等。  

2.预警时间  

以下时期为心理危机的高发期,注意重点排查:  

(1)大一、研一新生入学前后;  

(2)大四、研三求职择业期间、毕业前夕;  

(3)每学期开学初;  

(4)期末大考、补考或其他重要考试前后;  

(5)评优、评干、选党员积极分子前后,受到惩处后;  

(6)学校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  

(7)春季心理疾病高发季节。  

3.预警机制  

为有效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变化,随时了解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班级、学院、学校三级预警机制,实现学生心理危机的即时发现、即时报告、即时干预。  

(1)一级预警:班级。每班设立一名心理委员,要求其广泛联系同学,及时了解同学的心理变化,定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一旦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的情况,第一时间向院心理辅导员和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2)二级预警:学院。各学院领导、辅导员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应给予重点关注;对心理危机较重的学生,应即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按照危机干预程序快速反应、妥善处理。  

(3)三级预警:学校。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将针对新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建立心理档案;定期对全校学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在各种日常工作中,积极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  

4.建立心理危机预警学生库。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和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备案,以施行动态管理,便于对学生重点关注和追踪干预。  

第四章 心理危机的干预体系

第十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  

1.各学院发现学生有心理异常情况时,须迅速反馈到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学生患有严重的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要立即送往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对学生进行进一步会诊和评估,并提供书面意见。  

2.根据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的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诊断该学生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其所在学院须密切关注该生的心理和动态,及时与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其进行跟踪咨询与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复诊。  

(2)如诊断该学生需配合药物治疗,且不适宜在校继续学习。其所在学院须派专人监护,并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到校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同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在家长未到达之前,仍要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家长到达后,不得让该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3)如诊断该学生需要住院治疗。该生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并与家长协商,在征得家长同意并拿出书面意见后(如果是通过电话与家长协商应有电话录音,以免发生纠纷),由相关老师负责代家长为该生办理入院。如果学生家长不同意就地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学校应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家长方可将学生带回家治疗。  

第十一条 对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干预  

一旦发现学生有自杀倾向,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或念头,全体师生均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该生所在学院或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  

2. 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该学生的自杀倾向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的自杀倾向与严重心理问题有关,要立即送往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对学生进行进一步会诊和评估。根据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的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诊断该学生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其所在学院须密切关注该生的心理和动态,及时与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其进行跟踪咨询与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复诊。  

(2)如诊断该学生需要立即住院治疗。其所在学院应与家长协商,在征得家长同意并拿出书面意见后(如果是通过电话与家长协商应有电话录音,以免发生纠纷),由相关老师代家长为学生办理入院手续。如学生家长不同意就地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学校应同意,并及时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家长方可将学生带回家治疗。  

(3)如诊断该学生适合回家休养。其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该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家长未到达之前,仍要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家长到达后,不得让该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第十二条 对有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  

1.对于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所在学院要立即将该生送到最近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或转到其他医院救治。同时,立即向“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学院还要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报告,由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负责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  

3.立即通知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家长到校。  

4.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由家长为其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不得让其继续留在学校学习,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5.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周围的同学,尤其是寝室同学和同班同学,要接受适当的心理干预。该生所在学院应采取相应安抚措施;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情况,提供个别心理咨询或支持性团体心理辅导,避免引起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  

第十三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  

对于因心理因素引起的,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其所在学院需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学院和保卫处相关老师首先予以控制,以确保双方当事人安全。  

2.该学生所在学院应立即向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该学生进行初步评估。如发现该学生的伤人意念或行为与严重心理问题有关,要立即送往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会诊和评估。根据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的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诊断该学生可以在校坚持学习,但需辅以药物治疗。其所在学院须密切关注该生的心理和动态,及时与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沟通情况;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其进行跟踪咨询与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复诊。  

(2)如诊断该学生需要住院治疗。该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到校。并与家长协商,在征得家长同意并拿出书面意见后(如果是通过电话与家长协商应有电话录音,以免发生纠纷),由相关老师负责代家长为该生办理入院手续。如果家长不同意就地治疗,要求回家治疗,学校应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家长方可将学生带回家治疗。  

(3)如诊断该学生需要回家休养。其所在学院应立即通知该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家长未到达之前,仍要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家长到达后,不得让该生继续留在学校,以免影响其心理康复或发生意外。  

第十四条 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申请复学时,学院应要求其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会同有关专家评估确认已经康复后,相关学院认可,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复学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院辅导员应定期对该学生进行心理访谈,同时须积极与其家长保持联系,保证全面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仍属自杀高危人群),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定期对该学生进行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并密切关注,及时了解该生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其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尤其是寝室同学和同班同学。所在学院应采取相应安抚措施,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根据情况,提供个别心理咨询或支持性团体心理辅导,尽快使相关人员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于心理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避免引起更大范围的急性心理危机。  

第五章 有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要做到快速反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失职造成事态扩大或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总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相关人员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赶赴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知情不报,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有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认真学习此文件,并本着预防为主、及时上报、全程监护、家属参与、信息保密、追踪干预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事宜,畅通心理危机预警渠道,确保我校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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