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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生会章程
2014-03-20 22:5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大学学生会是长春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长春大学学生会参加吉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学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利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加强长春大学学生与其它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树立长春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校学生会主席团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对校学生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老师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长春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须认真对待;  

(五)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校学生会委员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校学生会委员会及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有关问题时,须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任期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是: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学代会闭会期间聘任和解聘学生会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监督、评议和质询校学生会工作;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闭会期间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反映长春大学在校学生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参加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在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上充分阐述看法、观点、参加表决的权利和义务。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校学生会委员会决议的权利和义务。  

(六)必要时,五分之一或以上的委员有权联名向校学生会委员会要求召开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必要的时候召开会议调整委员会成员,并报请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

第二十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有关人员参加才能召开,全体会议由学生会委员会秘书长召集。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委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6人,分别为主抓学生社团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西校区学生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残障大学生学生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大学生维权保障和管理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大学生课外活动事务的副主席1人,主抓学生舍务管理及安全事务的副主席1人。各职能部(室)部长(主任)为常委,可根据学院学生规模情况适当增设相关学院学生会主席为常委。除常委外,各学院学生会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校学生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校学生会委员会可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学生会委员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提名任命各职能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校区、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聘请校团委老师担任学生会秘书长;  

(六)决定其他学生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主席团向校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校学生会委员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长春大学学生会职能部门设置为:办公室、学习部、宣传部、体育部、文艺部、维权保障部、民族女生部、对外联络部、大学生艺术团、就业服务部、保卫监察部、舍务管理委员会、伙食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室)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室)由部长(主任)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学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学院学生会领导机构,分别为学院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确有特殊情况,需报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核批准备案。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一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的党政和学生会规定。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以身作则,作同学表率。  

(三)工作态度认真,工作作风扎实,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及时全面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是遵纪守法的典范。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反映长春大学在校学生的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参加学生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向上级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建议、观点、看法,并保留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遵守一切学生章程、制度和条例的义务。  

(五)有服从上级指示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校学生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由委员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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