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长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2014-06-09 19:06   审核人: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办法及使用原则

1.就业协议书是按照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有关协议。  

2.就业协议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统一编号、管理、发放,每人一式三份,专人专号,不得涂改、转借、互换。  

3.学院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在领取时必须对号发放,并由本人签名领取就业协议书,《领取登记表》应存档备案至毕业后二年。  

4.以升学、入伍等形式就业而不需要使用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在离校前将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中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仔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6.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留一份。  

7.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上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负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审,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接收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就业协议书和就业信息库进行复查,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就业协议书返回学院要求毕业生补正。  

二、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就业协议书下发后学生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损坏或遗失。签约时应考虑周到,避免解约。学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解约、遗失、损坏等情形,需要补发、换发就业协议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更换

若遇就业协议书污损、填错等各种情况,需要换发新就业协议书的,应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后,将本人申请书和原协议书(一式三份)交至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办理。  

2.遗失补办

协议书遗失后,应按如下流程办理补办手续: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丢失登记表》,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  

(2)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协议书丢失声明”;  

(3)持申请书、《长春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丢失登记表》及刊有丢失声明的报纸,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4)新的就业协议书中将印有“根据本人声明,该生就业协议书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字样。  

3.解约办理

用人单位与学生达成协议签约后,因实际情况需办理解约手续的,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1)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材料(盖单位公章),并退回一式三份就业协议书;  

(2)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填写《长春大学毕业生解除三方就业协议书审批表》,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  

(3)学生持解约申请书、原签约单位解约函、《长春大学毕业生解除三方就业协议书审批表》以及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解约手续;  

(4)在办理解约手续过程中,学生需提供原签约单位办公电话,由就业指导中心与对方沟通核实后,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5)因学生个人原因双方解约的,新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中将印有“此件为解约补办件”字样。  

三、违纪行为处理

学生在使用就业协议书时若发生以下行为,将由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派遣资格:  

1.将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协议书的;  

2.谎报协议书遗失申请补发的;  

3.自行翻印协议书或复印空白协议书并使用的;  

4.不按解约程序办理解约,向单位或学校无理取闹的;  

5.向用人单位隐瞒实情,骗取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协议的;  

6.其他给学校声誉或毕业生整体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  

四、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长春大学学生工作处。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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